本文摘要:
探矿权、采矿权申请人探矿权申请人(一)探矿权申请人的基本程序是,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勘探的外商,经外经贸部批准,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,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探矿权。外商向外经贸部申请时,不要填写《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成立申请人报表》,不要收到以下文件和资料。1.该企业会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中还包括驻外代表机构名称、首席代表、工作范围、驻外期限和地点等。2.有关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当局签发的开业合法证书3。 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发行的资本信用证明书4。
探矿权、采矿权申请人探矿权申请人(一)探矿权申请人的基本程序是,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勘探的外商,经外经贸部批准,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,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探矿权。外商向外经贸部申请时,不要填写《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成立申请人报表》,不要收到以下文件和资料。1.该企业会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中还包括驻外代表机构名称、首席代表、工作范围、驻外期限和地点等。2.有关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当局签发的开业合法证书3。
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发行的资本信用证明书4。该企业任命的驻外代表机关人员委任书、代表机关各人员的简历及照片。外经贸部对外国企业设立的代表机关的申请人明确审查意见,确认可以成立后,不批准的话,批准后颁发证明。外国企业批准后获得证明后,可以带着批准后的证明和原来填写的申报书和上述四种文件、资料,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,并签发登记证书和工作证。
再次依法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探矿权和地质调查单位资格。(2)申请人探矿权不应提交的资料1。
申请人登记表和申请人的区块范围也是2。勘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;3.勘探工作计划、勘探合同或委托勘探证明4。勘探实施计划及附件;勘探项目资金来源证明;6.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。(3)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。
权利在规定的施工范围内勘探。在工作区和邻近地区设置通行、供电、供水、通信管道。暂时用于土地。
优先重视工作中新发现的矿物的探矿权。在工作中优先考虑矿产资源的采矿权。销售可重复使用的矿物产品;勘探工作区不受阻碍,不受侵犯。探矿权转让;探矿权租赁;探矿权担保贷款。
2.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开始施工,完成勘探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工作情况。根据设计和施工,不是民间矿业。
综合勘探评价;填写勘探报告并提交审计。汇款勘探资料。土地开垦、环境保护;调查结束后,及时封井,封洞。
缴纳探矿权使用费,已完成低于勘探投入的工作。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探组成的探矿权时委托评价。矿业权申请人外商专门在中国境内从事矿产资源铁矿活动,必须成立矿业企业。
外商申请人设立矿业企业,经外经贸部批准后,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,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矿业权。(1)采矿权申请人的基本程序(图3-1) (2)申请人不得提交采矿权的资料1。矿业权申请人登记表;2.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参考底图的矿区范围图(包括转折点、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)3。
有设计资格的机关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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